2016年8月18日,市安监支队对响水金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安监部门整改指令办理总图变更及钢结构棚库安全设施设计手续。
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7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安监管罚〔2016〕7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按期缴纳了3万元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至此,该企业未再次发生此类失信行为。
经研究,拟同意对该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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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