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安监〔2018〕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监局(办),市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根据省安监局《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苏安监〔2017〕81号)、市信用办《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盐信用办〔2015〕13号)、《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盐政安字〔2017〕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请各地按下列要求,迅速抓好落实:
一、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评估工作,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及失信惩戒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在滨海、建湖、亭湖三地先行试点,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初次评定,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企业的初次评定。其他地区在2018年底前完成本地重点行业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的初次评定;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的初次评定。
四、要对照标准,认真梳理符合列入“黄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首次“黄名单”、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市安监局,以后按规定报送。
五、请各地将分管领导、业务处(科)室、联系人名单及联络方式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
联系电话:86660550;传真:88190554;电子邮箱:swk531@126.com。
以上通知,希即执行。
附件:1.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2.江苏省安监局《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苏安监〔20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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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