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船运营安全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17-07-20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政安办〔2016〕36号

 

 

关于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船运营

安全联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亭湖区人民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城投集团:

为全力做好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船运营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市安委办牵头,组织亭湖区人民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和市公安、交通、安监、城建、旅游、质监、工商、体育、国资、城投、消防等部门(单位),于8月25日对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船运营安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现将有关联合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市城投集团比较重视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船运营安全工作,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集团董事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牵头负责、下属子公司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能够积极加强与市相关部门联系,落实专人办理开通游船的相关许可证照,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为两条水上游线开通运营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从本次联合检查的情况看,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相关现场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许可证照办理方面

游船运营主体不统一;海盐历史文化风貌区公司和大洋湾景区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重新申报核定;部分游船的船舶营运证、新洋港和大洋湾游船航线许可证仍未办理到位;在运的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游船及船长、驾驶员相关证照与适航水域不一致;在新洋港和大洋湾通航水域的水上表演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法办理经营许可;通航水域游船码头建设未经行政许可。

(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海盐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和大洋湾景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够到位,岸上、船上安全责任人不明确,警务室人员配备不到位;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不具备;未制定符合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两条游线实际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与承包经营的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日常安全检查还未形成常态化,缺少安全管理台账资料。

(三)游线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配备和隐患方面

1.水街、老轮船码头的游船码头游客入口步道处有台阶;游船码头在河水水位升降时与游船存在高低落差,无方便游客安全上下游船的具体措施;水街游船码头临水侧无栏杆和安全警示设施;游船码头无安检设施设备,安全须知等警示性、提示性标语少,制作尺寸小,设置位置不醒目。

2.游船上的桌、椅等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固定牢固;部分游船上的救生衣存放位置不便取用;船员服务的船只不定位,各类证书未按规定放置在游船上;小孩用救生衣配备比例不足;游船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GPS卫星定位系统。          

3.两条游线上缺少安全导航的警示标语标志;未建设新洋港和大洋湾游船航线与通航水域隔离的安全措施,确定封闭经营水域范围;未与大洋湾内现有的油库、沙石场业主签定共用航道安全协作协议,和水利或河道管理部门签定河道水位信息告知协议。

(四)安全培训教育学习方面

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开通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线前,对       船舶驾驶员、船长、船员等为游船保障服务的各类人员,根据两条游线水域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培训;海盐历史文化风貌区公司和大洋湾景区公司为游船保障服务相关人员仍在招聘过程中,还未能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方面

未能按照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线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预案未经专家评审,组织进行实地演练,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查。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这次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查提出的意见落实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迅速办理完善经营许可,必须依法生产经营。海盐历史文化风貌区公司和大洋湾景区公司应重新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核定经营范围;所有在通航水域营运的游船(核载12客以上)必须取得船舶营运证后方可投入运营,新洋港和大洋湾游船航线许可证办理到位后方可航行;在运的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游船及船长、驾驶员相关证照应与适航水域相一致;在新洋港和大洋湾通航水域的水上表演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法办理经营许可;通航水域游船码头建设和使用须报经地方内河港口部门审批许可、竣工验收后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确定两条游线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城投集团要依法确定两条游线的经营主体,理顺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线与海盐文化旅游发展公司、大洋湾景区公司的法定关系,进一步明确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游线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符合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两条游线实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营运安全管理工作。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市城投集团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加强应急管理,确保运营安全。要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常态化安全管理,确保游船开航前、航行中、停泊后全程监管。要邀请专家对开通的两条游线的安全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暂不具备开航条件的游线、游船和安全许可的水上经营项目,严禁无证经营;对新洋港和大洋湾游线进行专家论证,确定封闭经营水域范围;对通航水域采取的安全隔离等有关措施到位前,一律严禁开航。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技能。游线经营单位要结合水上安全旅游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各类人员安全技能。

(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开展水上应急救援演练。按照新洋港和大洋湾、串场河游线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进行实地演练,充分提高水上救援能力。

(六)加强监管服务,形成合力。亭湖区人民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两条游线运营的属地监管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安全营运无事故。

特此通报。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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