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创建学习型机关2017年5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发布时间: 2017-05-15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局创建学习型机关

2017年5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

1. 习近平对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重要指示(共产党员网2017年4月16日);

2.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共产党员网2017年5月3日);

3. 杨焕宁在河北调研时强调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安报2017年4月26日1版 )。

二、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3年6月5日);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3年10月23日);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三、安全监管

1.以史为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序言,杨焕宁(中安报2017年3月21日2版);

2.安全距离规定知多少(中安报2017年3月29日6版);

3.特种设备风险高检验周期要记牢(中安报2017年4月7日6版);

4.18条安全保命规则你不可不知(中安报2017年4月28日6版);

5.事故剖析:火花飞溅至储罐内蒸汽爆炸致人死亡(中安报2017年3月21日6版)。

 四、人文知识

1.《筑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根基》(红旗出版社);

2.《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新特点、新部署》崔耀中人民出版社);

3.《家国大义:共和国一代的坚守与担当》玛雅北京人民出版社)。

 

 

                                             局机关党委

                                            2017年5月8日

学习资料

一、政治理论

1. 习近平对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重要指示(共产党员网2017年4月16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制度治党的有力抓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要坚持不懈抓下去。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引导全体党员做合格党员。要抓住“关键少数”,抓实基层支部,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要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各项举措,保证党的组织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保证广大党员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共产党员网2017年5月3日);

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在中国政法大学建校6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青年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青年工作者、法治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习近平强调,中国的未来属于青年,中华民族的未来也属于青年。青年一代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综合素质,是一个国家发展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当今中国最鲜明的时代主题,就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代青年要树立与这个时代主题同心同向的理想信念,勇于担当这个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在激情奋斗中绽放青春光芒、健康成长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是我国一所著名高等学府,成立于1952年,以“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为校训,长期以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治人才。

  暮春时节,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满目青葱、一派生机。上午9时20分,习近平在校党委书记石亚军、校长黄进陪同下,首先来到逸夫楼一层大厅,参观校史及成果展。一张张图片,一件件实物,见证了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展示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发展历程,习近平不时驻足观看,询问有关情况。他对中国政法大学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特色课程教育等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肯定,希望学校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更好整合资源,更好找准着力点,把教学、科研、育人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在展厅内,总书记亲切会见了张晋藩、廉希圣、李德顺、王卫国、卞建林等几位资深教授,同他们一一握手,亲切交谈。参与新中国法治进程的教授们讲述了他们对法治精神和治学方法的思考,习近平感谢他们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作出的贡献,希望他们继续贡献才智,祝他们生活愉快、身体健康。参观结束时,习近平同中国政法大学领导班子成员和几位教授合影留念。

  在学生活动中心一层大厅,民商经济法学院本科二年级2班团支部正在开展“不忘初心跟党走”主题团日活动。习近平来到他们中间,同学们报以热烈掌声。几位同学从不同角度畅谈观看电影《焦裕禄》的体会,习近平认真倾听,并参与讨论。习近平语重心长地对同学们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人民一路筚路蓝缕、艰苦奋斗走来,使国家越来越富强、民族越来越兴盛、人民越来越幸福,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有无数焦裕禄这样的优秀党员、干部为党和人民无私奉献。焦裕禄同志的事迹归结到一点,就是坚定跟党走,他一生都在为党分忧、为党添彩。焦裕禄精神跨越时空,永远不会过时,我们要结合时代特点不断发扬光大。希望大家矢志不渝,用一生来践行跟党走的理想追求。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广大团员青年坚定跟党走,就是初心。不忘这个初心,是我国广大青年的政治选择,也是我国广大青年的人生航向。习近平勉励同学们珍惜韶华,潜心读书,敏于求知,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毕业后为祖国和人民施展自己的才华,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之后,习近平来到学生活动中心三层会议室,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同志座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终身教授张晋藩、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潘辉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先后发言。他们结合实际,谈教育管理、教书育人、学习生活、法治实践。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习近平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习近平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习近平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习近平强调,青年处于人生积累阶段,需要像海绵汲水一样汲取知识。广大青年抓学习,既要惜时如金、孜孜不倦,下一番心无旁骛、静谧自怡的功夫,又要突出主干、择其精要,努力做到又博又专、愈博愈专。特别是要克服浮躁之气,静下来多读经典,多知其所以然。

  习近平指出,青年时期是培养和训练科学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的关键时期,无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都要把学习同思考、观察同思考、实践同思考紧密结合起来,保持对新事物的敏锐,学会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善于把握历史和时代的发展方向,善于把握社会生活的主流和支流、现象和本质。要充分发挥青年的创造精神,勇于开拓实践,勇于探索真理。养成了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的习惯,终身受用。

  习近平强调,青年在成长和奋斗中,会收获成功和喜悦,也会面临困难和压力。要正确对待一时的成败得失,处优而不养尊,受挫而不短志,使顺境逆境都成为人生的财富而不是人生的包袱。广大青年人人都是一块玉,要时常用真善美来雕琢自己,不断培养高洁的操行和纯朴的情感,努力使自己成为高尚的人。

  习近平指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教育系统和各高校抓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工作成效明显。要强化基础、抓住重点、建立规范、落实责任,真正做到“虚”功“实”做,把“软指标”变为“硬约束”。高校党委要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把立德树人、规范管理的严格要求和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把解决师生的思想问题和教学科研、学习就业等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高校始终充满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洋溢蓬勃向上的青春活力、展现改革创新的时代风采。

  考察结束时正值下课时间,闻讯而来的师生们站满校园道路两旁,习近平沿路同师生们热情握手,向远处的师生们挥手致意。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荡漾整个校园。

  王沪宁、刘延东、孟建柱、栗战书、郭金龙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3. 杨焕宁在河北调研时强调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安报2017年4月26日1版 )。

杨焕宁在河北调研时强调  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  推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本报讯记者邵卫卫报道 4月23日至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率员前往党建工作联系点河北煤监局调研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工作。

去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建立了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总局、煤监局领导同志定期深入省级煤监局了解指导全面从严治党和队伍建设工作。

杨焕宁首先来到河北煤监局邯郸监察分局,实地调研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认真听取党务工作者意见建议。随后,杨焕宁到河北煤监局听取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汇报,并与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他说,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揭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提出的紧迫要求,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政治保障。近年来,河北煤监局党组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得紧、措施实,形成了秉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章党规的良好风气,凝聚了心系矿山、公正清廉的正能量,提振了担当尽责、创新争先的精气神。好队伍干出了好业绩,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要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对监察执法的职责权力衍生消极腐败问题的危险性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要对照党内和系统内反面典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反思宗旨意识强不强、党性觉悟高不高、工作作风实不实、自律自觉强不强,不断增强政治立场的坚定性、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要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上下更大功夫、创造更多经验,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勇于担当、遵规守纪、抑恶扬善的政治生态,不断打牢抓常抓长、抓早抓小、有问题能发现、有纪律必执行的制度基础和工作基础。要严明纪律、严守制度,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切实形成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良好氛围,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动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上水平。

调研期间,杨焕宁前往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基地考察,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听取河北省、石家庄市工作汇报。他指出,河北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同志真抓严管、奖优罚劣,安全监管部门守土有责、开拓创新,在明确责任抓落实、严管重罚强监管等方面出实招、有办法,安全生产成效明显。同时要看到,河北地处北京周围,高危行业众多,钢产量、尾矿库数量全国第一,安全生产仍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河北作为北京护城河,保安全、防事故的任务重、要求高。河北安监煤监系统要深刻认识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按照年初既定工作部署,聚焦三个认真落实发力。工作要更加努力,高标准、严要求,精心做好每一项工作;执法要更加严格,以依法依规严管重罚强化惩戒震慑和教育引导;效果要更加明显,以把握规律性提高工作针对性、预见性,以强化工作协调性、联动性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真抓实干,力避空谈,争取安全生产的最佳成绩,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调研期间,杨焕宁与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河北省代省长许勤,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交换了意见。河北省副省长李谦参加调研座谈。

二、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3年6月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2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7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520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5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5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71日起施行。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3年10月2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9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2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826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101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826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9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16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12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6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实施7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策和要求更加严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53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以下简称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国务院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三是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已经做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原《办法》施行7年来,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

综上,修订原《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

二、修订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办53号文、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精神,通过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许可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在总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经验,听取重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认真研究,于2011年开始进行原《办法》修订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修订初稿;20123月征求了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5月组织召开12个重点省级安全监管局参加的修订研讨会。2012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在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2013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组织召开《办法》修订法审会。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办法(草案)》逐步成熟完善,916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2条,与原《办法》相比,章节数目相同,增加12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对象及许可原则。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第二条)。二是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第三条第二款)。此规定不仅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产品进出口活动,也应当依据此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三是进一步表述了经营布点原则(第四条)。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增加了“适度竞争”内容,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且不利于监管的现象;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及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规定“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审批原则;为减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城市特别是居民居住场所的影响,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调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调整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将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第五条第四款),同时赋予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号职责(第五条第三款)。二是进一步明确县级安全监管局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职责(第五条第五款),将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确定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调整为县级安全监管局(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第五条第一款),将除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权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三)严格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并调整了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是在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许可条件中,均增加了符合布点规划的要求(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二是根据近年来有关技术标准的新要求,完善了批发企业基础设施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了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流向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第六条第五项),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安全保管措施和配送能力作出了专门规定(第七条)。三是强调了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配送服务能力外,进出口企业与内销批发企业应具备相同条件(第六条第二款),不具有仓储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皮包公司”将不能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四是对《条例》中零售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春节期间所有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才可实行专柜销售(第十六条第三项)。五是对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为100以上)。六是明确规定发证机关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安全条件确定零售点储存限量,在许可证上载明(第二十条)。七是将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3年(第十二条)。

(四)进一步规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程序。一是调整了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规定,确保材料与条件规定的对应性(第八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第八条第六项),并体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列为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第八条第七项)。二是明确了对许可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的情形、人员、程序等要求,规定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第十条),零售场所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三是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批发许可证到期后对延期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继续从事零售经营活动一律须重新申请取得许可(第二十一条)。

(五)增加并强化了监督管理内容。一是为严防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进入零售环节(第二十二条)。二是对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三是针对近年来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批发企业仓库内执法机关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等产品与企业经营的合格产品混存等隐患问题,规定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不得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第二十四条)。四是为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和买卖合同管理,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第二十五条)。

(六)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一条)。二是对批发企业的10种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批发企业的3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三是对零售单位的2种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对零售单位的2种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四是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处罚(第三十六条)。

五、认真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批发许可统一编号方式以及零售点储存限量规定等,指导、监督本地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开展好《办法》宣贯培训工作,将《办法》各项规定及立法精神,宣贯到各级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和从事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三是相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办法》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尽快规范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对无固定专业燃放销售渠道或出口渠道的批发企业,不得许可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零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四是要加强对《办法》各项规定的检查督查,从严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9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12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3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1228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1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8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5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施行。20041228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三、安全监管

1.以史为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序言,杨焕宁(中安报2017年3月21日2版);

以史为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序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对总结、借鉴、运用历史经验的价值意义有着深刻的认识。看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撰写的《中国安全生产史(1949—2015)》,再次感到,历史是一面镜子、一盏明灯,也是一位老师,使人有所发现、受到启迪。

秉持党和国家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宗旨,不断强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就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不顾工人死活的恶劣安全生产状况,提出了保护劳工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并为之不断探索努力。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提出要建立产业工会,维护劳工权益。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实施了《劳动法》,规定工作条件与工作过程特别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工厂,须供给工人特别保护衣服和其他保护物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必须采取适当设备,以消灭或减少工人之危险,及御防危险之事件发生当地主管机关应对各企业时常检查,凡发现其建筑设备损坏,致有立即危害工人身体健康或生命之可能的程度,得命令该企业即停工修理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和要求,强调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一整套制度体系。即使在十年动乱时期,1970年毛泽东主席批准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975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出并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基础建设和责任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几乎历次中央全会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振聋发聩地提出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国务院多次作出具体部署、加大投入,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发展。

回顾我们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历程,从党刚刚成立的幼年阶段,到战火纷飞的革命岁月,再到热火朝天的社会主义建设年代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时期,尽管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对安全生产工作都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何以如此?我想,这是中国共产党三个先锋队三个代表的本质属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的,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体现的是党的先进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也决定了我们应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来加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深刻认识客观规律,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方向、大逻辑

分析一起具体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往往与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员工素质能力等因素直接相关。但是,一个阶段生产安全事故总体的变化趋势,则主要与经济社会大背景特别是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和社会治理能力密切相关。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既有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的时期,也出现过事故高发的严重局面。大致可概括为三升三稳大跃进时期、十年动乱和1993年至2002年,是事故高发上升的阶段;新中国建立初期、文革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和2003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呈现稳步下降。

从三个事故大幅上升的高峰期来看,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由于我们急于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不切实际地盲目追求高指标,严重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发展思路发生了偏差,经济秩序出现了混乱,不仅没有取得好的经济效果,而且造成事故高发。大跃进时期,国营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年均死亡人数16190人,比一五时期增长了3.9倍。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时期,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和企业生产秩序遭受严重破坏,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业管理机构陷入瘫痪,安全生产各类规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导致事故频发。1966年至1969年的事故伤亡人数未能正常上报统计,有统计的1970年、1971年、1972年,全国县属以上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为1965年的2.85倍、4.24倍、4.31倍。1993年至2002年,我国迈进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深刻变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重效益轻安全,致使生产安全的风险明显加大,各类事故及致人死亡的数量在这十年里持续攀升,最高曾达到一年107万起、死亡近14万人。

从三个事故平稳下降的时期看,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还是农业经济占主导的产业结构,农业产值占近60%,近代工业刚刚起步,生产规模很小,同时党和政府正确地把握各方面的重大关系,强调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文革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安全生产在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得到全面加强,突出强调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明确提出企业发生事故,首先要追查厂长、党委书记的责任;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事故多,要追查部门和地方领导人的责任,有效扭转了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200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此为指导,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机制建设和责任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连续14双下降

总结三升三稳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到,安全生产问题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问题和各种致灾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效治理这个问题,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发展,坚守安全红线,立足全局把握安全生产的大方向、大逻辑,不断提高我们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势,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创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是我国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也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持续减少,但是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已有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整体状况同建设更为全面、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仍存在明显的差距。要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积极顺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大势,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在不断突破各种不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的羁绊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相适应。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当前,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红线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得不够牢固、不够深入,仍是生产安全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思想根源。因此,要提高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党委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方面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地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大力宣传、切实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对于党委政府来说,保安全就是保改革、保稳定、保党的宗旨落实;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保安全就是保效益、保品牌、保市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保安全就是保生命、保健康、保幸福。只有全社会更加普遍、更加自觉地接受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和各项具体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切实织密织紧安全生产责任网。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普遍实施各级政府对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到基层。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实名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职业禁入,对负有重大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禁入。

三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由单位变成法人,与此相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应由主要是行政纵向管理转变为依法平面监管。因此,要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建立法律法规标准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不配套、不一致等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党纪政纪等手段,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坚持问责与查因并重,所有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改进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执法严明、依法依规、科学严谨、违法必究。

四要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内在规律特点,都是由风险失控逐步演变为隐患最终酿成事故的。要有效预防事故,必须坚持关口前移,把功夫下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上,积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力求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组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特别是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及城市风险点,并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五要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诚信体系、黑名单制度等市场机制作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联合惩戒。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阳光工程等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培育新型产业工人,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

历史连接着过去、现在和未来。我们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我们党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进程中,一贯重视历史经验的借鉴和运用,倡导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要善于运用历史知识。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史志研究工作相对滞后,缺乏深入系统的总结和归纳。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希望安全监管系统和安全生产战线的同志,通过学习我们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历史,强化宗旨意识和政治觉悟,进一步增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特点,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深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努力提升全社会整体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2.安全距离规定知多少(中安报2017年3月29日6版);

安全距离规定知多少

俗话说,距离产生美。其实,在生产生活中,适当的距离还可以保障安全。人们在生产厂房、民用建筑、仓储场所、铁路、公路的设计施工中,都要留足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在作业环节,作业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键词】

民用建筑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住宅建筑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相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关键词】

厂房仓库

1.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3.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库房内堆放物品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4.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5.室外储存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

6.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仓储场所内部和距离场所围墙50m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

石化生产

【关键词】

1.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的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2.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

6.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管径不宜小于100mm,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

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9.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m

·相关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关键词】

交通运输

1.铁路线路应设安全保护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10m,其他铁路8m;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2m,其他铁路10m;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5m,其他铁路12m

2.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m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3.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m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4.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30m

5.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并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m,距离县道、乡道不少于20m

6.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

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相关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词】

特殊作业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4.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

5.使用固定式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宜为5m,且不超过10m

6.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mm高的挡脚板组成,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60mm

·相关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3.特种设备风险高检验周期要记牢(中安报2017年4月7日6版);

特种设备风险高  检验周期要记牢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一保温材料加工厂内存放的气瓶发生爆炸,造成2人受伤。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需定期对其进行检验。设备不同,检验周期也有所不同,本期特刊发相关知识,供参考。

什么是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设备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为何对其进行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有哪些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并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锅炉

外部检验:每年检验一次。

内部检验:每2年检验一次。

水压试验:每6年检验一次。

压力容器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检验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检验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检验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检验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检验一次。

耐压试验:每6年检验一次。

气瓶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周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公用管道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8年,GB1-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12年,以PE管或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工业管道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起重机械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检验一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3年一次。

客运拖牵索道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客运缆车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安全附件

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阀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校验周期可延长为3年或5年。

工业管道用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校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

锅炉用安全阀

锅炉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压力表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爆破片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据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搜狐网综合整理)

4.18条安全保命规则你不可不知(中安报2017年4月28日6版);

18条安全保命规则你不可不知

现如今,违反重要的安全规定、忽视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安全行为已经成为企业各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不可容忍的禁忌,或者叫做安全底线。国际上把这些不可违反的安全底线叫做安全保命规则。

国际油气生产者协会(IOGP)经过统计分析,最终总结出18条安全保命规则,为全球企业明晰了安全底线。本期特刊发相关知识,供参考。

1.获得授权后,进入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管道、槽车、油舱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有毒气体,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或高处坠落。授权进入可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作业人员应该:

向主管人员或作业负责人确认进行作业是安全的。

向受限空间外的监护人确认是否可以进入。

遵守作业许可要求。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确认作业许可中的要求到位。

当受限空间内有人时,确保一个有资质的监护人始终在岗。

确保按照要求进行了气体检测。

确保进行作业是安全的。

2.高处作业时防止坠落

当在无防护的环境中作业时,一定要使用防坠落设备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作业人员应该:

在无防护的高空环境下作业时,应首先得到授权。

了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使用何种防坠落设备。

使用防坠落设备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确认。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确保进行高处作业是安全的。

坚守岗位,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3.禁止从吊物下穿行

直接在吊物下工作或者穿行是不安全的,因为吊物随时会掉落,造成伤害事故。

作业人员应该:

没有授权,决不闯入禁区。

听从起重指挥或作业负责人的指令。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对不安全区域做出标记,并设置禁区。

确保任何人不得从吊物下穿行。

4.系好座位安全带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座位安全带可以保护驾驶人及乘客免受伤害。无论是驾驶轿车、卡车,还是起重机、叉车,处于移动车辆里的人员都必须系好安全带。

驾驶员与乘客应该:

检查座位安全带是否能正常工作。

在车辆发动之前,确保车内所有人正确系好座位安全带。

对未系好座位安全带的乘客予以提醒,并指令其改正。

5.驾驶时禁止使用手机或超速行驶

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超速行驶会增大车辆失去控制的风险。

驾驶员应该:

禁止使用手机发送短信或与他人通话。

按路标或行程管理指令上要求的车速行驶。

乘客应该:

如果驾驶员开车时使用手机,请对其进行提醒和制止。

6.遵守行程管理方案的规定

行程管理方案有利于驾驶员安全驾车,顺利到达目的地。

驾驶员应该:

在开始旅途前,确认行程管理方案是否是必须的。

按照行程管理方案中规定的路线行驶。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确保行程管理方案到位。

检查驾驶员是否清楚和遵守行程管理方案的规定。

7.必要时使用有效作业许可证作业

生产过程中开展非常规作业和关键作业时,为有效控制风险,其组织者或作业者,都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领导或部门审查批准,发放作业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作业活动。

作业人员应该:

弄清作业许可证的规定并严格遵守。

确认作业许可证是有效的。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判断该项工作是否必须要有作业许可证。

确保作业开始前,工作场所已被检查确认安全。

8.使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当作业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时,需要使用呼吸面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作业人员应该:

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使用过程中注意爱护劳动保护用品,不搞恶意破坏。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9.防止物体坠落

当在高处使用工具或便携设备时,有物体坠落的风险。

作业人员应该:

物料应堆放平整,不得堆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不得妨碍通行。

必须始终佩戴安全帽。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定期检查现场,确保手动工具被固定、作业人员全部佩戴安全帽等。

10.涉及移动或者动力设备时,确保站立在安全区域

在移动设备(如起重机等)或动力设备附近作业要时刻提高警惕,保证自身安全。

作业人员应该:

在移动设备或动力设备附近作业时,向主管或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

遵守负责设备移动的人员的指令。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可以在移动设备或动力设备附近作业。

11.实施挖掘前,必须获得授权

挖掘作业主要有以下风险:未确认土壤类型,造成塌方;夜间人员掉入坑内,造成伤害;错误操作,造成气体泄漏等。

作业人员应该:

向主管或作业负责人确认进行作业是安全的。

如果发生意外,要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人员报告。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在禁区设置警示标志,限制人员进入挖掘区域。

施工前对地面的稳定性进行检查。

12.必要时进行气体检测

作业环境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是否可能使人员中毒或窒息,不能通过肉眼或凭借经验来判断,必须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气体环境浓度检测。

作业人员应该:

向主管或作业负责人确认是否已经进行气体检测。

向主管或作业负责人确认进行作业是安全的。

作业时如果闻到异味,立即停止工作。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确认气体检测已按照作业许可的要求执行。

如有必要,进行更多类型的气体检测。

确认进行作业是安全的。

13.必要时穿戴个人救生衣

当有落水危险时,必须穿戴救生衣。当在水边作业或进行水上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来保护自己,避免淹溺。

作业人员应该:

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穿戴救生衣。

正确穿戴救生衣,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尺码。

使用前,检查救生衣是否能正常工作。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根据风险评估,确认何时个人救生衣必须穿戴,并确保作业人员对此了解。

对救生衣开展定期检查。

14.禁止在架空的电力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

直接在架空线路下方或附近使用设备工作是不安全的,因为电流或电弧有可能导致电击事故,要与架空线路保持适当的距离。

作业人员应该:

不使用设备在架空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不允许作业人员在架空线路下方或者附近作业。

不允许设备(如起重机、货车等)处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以内。

15.作业或驾驶时严禁受酒精或药物影响

饮酒、服用药物等,将降低作业人员安全工作的能力。

作业人员应该:

如果使用了药物,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如果有疑问,应向主管或负责人征询意见。

如果看到他人饮酒或滥用药物,要及时报告。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将工作指派给工作状态良好的人。

16.禁止在指定的区域外吸烟

吸烟、使用火柴或打火机等有可能点燃易燃物质,存在危险。应在指定的吸烟点(如吸烟棚、吸烟室)吸烟,这样可避免引起火灾、爆炸。

作业人员应该:

清楚吸烟点的位置。

如果看到某人在指定的区域外吸烟,要对其进行提醒和制止。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告知作业人员吸烟点的位置。

在吸烟点设置明显标识。

17.遵守起重方案的规定

起重方案描述了如何安全吊运。对于常规的吊运,需要一份一般的起重方案。对于不常见的吊运,比如联合吊运和大件吊运,需要专门的起重方案。

作业人员应该:

确认吊物重量没有超过起重机的额定载荷。

确认起重机处于平坦坚实的地面。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确认起重方案已到位。

确认起重作业的监督、操作、检查和起重设备维护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能胜任。

18.解除安全装置,必须获得授权

安全装置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安全装置包括隔离设备、泄压阀等。

作业人员应该:

在关闭安全装置前,必须从主管或作业负责人处获得授权。

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应该:

负责本公司安全装置的管理,加强装置检查和定期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制定有关装置维修、保养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本报综合整理)

5.事故剖析:火花飞溅至储罐内蒸汽爆炸致人死亡(中安报2017年3月21日6版)。

蒸汽爆炸致人死亡

关键词:爆炸

时间:2015322

地点:江苏泰兴

伤亡人数:2人死亡

事故经过

2015322,江苏磐希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发当日,根据公司环保改造要求,4名施工人员到储罐区安装尾气吸附装置。来到储罐区后,施工人员未通知二车间主任申请动火作业证,便在东侧地面进行部分管件预制工作。15时左右,2人爬上罐顶拆除呼吸阀并安装不锈钢盲板,1人在甲醇储罐顶部焊接管道,1540分,甲醇储罐发生爆炸,罐体飞出砸到导热油管道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施工人员在甲醇储罐顶部进行焊接时,电焊火花从呼吸阀旁边无盲板的接口飞溅至储罐内,引发储罐内甲醇蒸汽爆炸。

间接原因:动火负责人未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未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未办理二车间甲醇储罐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审批人未按规定开具动火作业证,未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江苏磐希化工有限公司未制定特殊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没能及时发现未开具动火作业证的行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防范措施

企业要组织全员进行教育培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员工对动火等危险作业风险程度的认识水平,落实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学习《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照规范修订完善现有的操作规程,确保全员熟练了解掌握相关危险作业的安全规范,并认真执行。要敲响安全生产警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据《江苏磐希化工有限公司“3·2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整理)

 四、人文知识

1.《筑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根基》(红旗出版社);

2.《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新特点、新部署》崔耀中人民出版社);

3.《家国大义:共和国一代的坚守与担当》玛雅北京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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