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创建学习型机关2017年8月份重点推荐学习内容
一、政治理论
1.习近平7月2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共产党员网2017年7月27日);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共产党员网2017年8月1日);
3.李强:做学习型干部倡导研究型工作更好适应时代要求和实践任务(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2017年8月11日)。
二、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57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三、安全监管
1.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将力行“五个一批”(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7月3日1版);
2.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努力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7月21日1版);
3.你有家庭应急计划吗?快来制定一份(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7月24日6版);
4.暴雨、高温、台风组团来袭专家支招安全度汛(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8月9日6版)。
四、人文知识
1.《大人物的世界史》(【英】西蒙.蒙蒂菲奥里,湖南人民出版社);
2.《世说三昧》(刘强,岳麓书社);
3.《转型中国的社会学透视》(蔡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局机关党委
2017年8月14日
一、政治理论
1.习近平7月2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共产党员网2017年7月27日);
7月26日至27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在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与十八大以来每年都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主题不同,这次研讨班聚焦迎接党的十九大。
“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习总书记在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对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的重要意义予以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颜晓峰、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韩振峰、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孙兰英等多位学者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谈到,习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做了一次重要的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是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
三个“事关”:为十九大胜利召开做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
“能否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行动纲领,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于今后工作和未来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九大,习总书记在讲话中用三个“事关”作出了明确阐述。他指出,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认清历史变革、立足历史方位,就是在明确历史任务、把握事业进程。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越是在这样的关键时刻,越是需要明确方向。
“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一次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颜晓峰告诉记者,党的十九大将提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行动纲领,习总书记的这次重要讲话将对这个行动纲领的制定,起着基础性指导性的作用。
谈及党的十九大,习总书记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我们党要明确宣示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全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这一讲话为我们扎实做好迎接党的十九大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党校校委委员、副教育长兼科研部主任韩庆祥认为,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习总书记发表的这个讲话,既是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伟大实践的科学深刻总结,也是为十九大胜利召开所做的思想理论准备。
三个“意味着”: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
“推出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习总书记用三个“一系列”高度评价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他指出,5年来,党中央科学把握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的发展大势,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习总书记的讲话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孙兰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习总书记紧紧抓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个主题,顺应国内外发展大势,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实际诉求,高屋建瓴的概括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改革所发生的历史性巨变,举旗定向地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
“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习总书记在讲话中高度评价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讲话中,习总书记用三个“意味着”着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取得的重大成就:
——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
——意味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并不断开辟发展新境界;
——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韩振峰向记者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与时俱进的大主题、一篇大文章,继续推进这个大主题、写好这篇大文章是历史赋予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职责和伟大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伟大愿景,坚定不移地继续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本次专题研讨班上,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理论创新成果的进一步概括提炼。”颜晓峰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集中体现了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包含着丰富深刻的思想和理论内涵。此次讲话又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比如,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踏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等等,都是需要我们接下来认真领会、深入学习的。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共产党员网2017年8月1日);
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7年8月1日)
习近平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回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军队的光辉历程,展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光明前景,动员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奋斗,汇聚起强国强军的磅礴力量,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前,我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处在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的苦难深渊,中国人民处在饥寒交迫、民不聊生的悲惨境地。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着不屈不挠、艰苦卓绝的斗争。
然而,正当大革命如火如荼的时候,国民党反动派背叛革命、背叛人民,向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举起了血腥的屠刀。一时间,神州大地笼罩在腥风血雨之中,中国共产党面临被赶尽杀绝的严重危险,中国革命处于命悬一线的紧要关头。在严酷的斗争和血的教训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没有革命的武装就无法战胜武装的反革命,就无法担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就无法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无法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
1927年8月1日,南昌城头一声枪响,拉开了我们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大幕。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是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也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
南昌城头的枪声,像划破夜空的一道闪电,使中国人民在黑暗中看到了革命的希望,在逆境中看到了奋起的力量。南昌起义连同秋收起义、广州起义以及其他许多地区的武装起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的开端,开启了中国革命新纪元。
自那时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就英勇投身为中国人民求解放、求幸福,为中华民族谋独立、谋复兴的历史洪流,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了一起。
90年来,人民军队历经硝烟战火,一路披荆斩棘,付出巨大牺牲,取得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伟大的历史功勋。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在党领导的22年武装革命斗争中,以无往不胜的英雄气概、坚韧不拔的革命毅力、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打败了国内外异常凶恶的敌人,夺取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以鲜血和生命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奠定了牢固根基,彻底扭转了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履行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能,胜利进行抗美援朝战争和多次边境自卫作战,打出了国威军威,捍卫了祖国万里边疆和辽阔海空,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形成中国大国地位、维护中华民族尊严提供了坚强后盾。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积极投身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有力服务和保障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香港、澳门防务职责,有效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分裂破坏活动,积极参与对外军事交流合作和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提供了强大力量支撑。
人民军队一路走来,紧跟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步伐,在战斗中成长,在继承中创新,在建设中发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威慑和实战能力不断增强。人民军队已经由过去单一军种的军队发展成为诸军兵种联合的强大军队,由过去“小米加步枪”武装起来的军队发展成为基本实现机械化、加快迈向信息化的强大军队。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历经挫折而奋起、历经苦难而辉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巨变,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是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胜利,是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胜利,也是人民军队英勇奋战的胜利。
在这个光荣而庄严的时刻,我们深切怀念创建和培育了人民军队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同志和彭德怀、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和军事家。他们的丰功伟绩,永远镌刻在中华民族史册上!
在这个光荣而庄严的时刻,我们深切缅怀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英勇献身的人民军队革命烈士们。他们的牺牲奉献,永远铭记在中国人民心中!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战斗在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各个岗位上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预备役军人和广大民兵,致以节日的祝贺!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军队离退休老同志,表示诚挚的问候!向在各个时期为人民军队建设作出贡献的转业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烈军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向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顽强拼搏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人民解放军建设的全国各族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来,在长期实践中,人民军队在党的旗帜下前进,形成了一整套建军治军原则,发展了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培育了特有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是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传家法宝,是人民军队必须永志不忘的红色血脉。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力量。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发端于南昌起义,奠基于三湾改编,定型于古田会议,是人民军队完全区别于一切旧军队的政治特质和根本优势。千千万万革命将士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在挫折中愈加奋起,在困苦中勇往直前,铸就了拖不垮、打不烂、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钢铁雄师。在风雨如磐的漫长革命道路上,我军将士讲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只要跟党走,一定能胜利。忠诚,造就了人民军队对党的赤胆忠心,造就了人民军队和人民的鱼水情意,造就了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冲锋陷阵的坚定意志。
历史告诉我们,党指挥枪是保持人民军队本质和宗旨的根本保障,这是我们党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得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有了中国共产党,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军队前进就有方向、有力量。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牢牢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把这一条当作人民军队永远不能变的军魂、永远不能丢的命根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理想信念的伟大力量。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人民军队的精神支柱。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从艰苦卓绝的井冈山斗争到千难万险的长征路,从硝烟弥漫的抗日战争到摧枯拉朽的解放战争,从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的英勇斗争到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顽强拼搏,从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无私奉献到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实际行动,崇高理想信念的灯塔指引人民军队一路向前。
历史告诉我们,革命理想高于天,人民军队之所以能够攻坚克难、战无不胜、发展壮大,关键是人民军队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有崇高理想信念,有为理想信念而英勇献身的崇高追求。崇高理想信念是人民军队勇往直前的精神力量,是全军将士心中熊熊燃烧的火炬。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矢志不渝坚持崇高理想信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敢于为崇高理想信念而奋不顾身奋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改革创新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成长发展史,就是一部改革创新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立一整套建军原则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精兵简政,解放战争时期组建五大野战军,新中国成立后多次调整体制编制,人民军队边战边改,边建边改,愈改愈强。从红军时期的“十六字诀”,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持久战”,从解放战争时期的“十大军事原则”,到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零敲牛皮糖”,再到新中国成立后军事战略方针的不断调整,人民军队从战争中学习战争,从实践中探索规律,在世界军事史上书写了战争指导艺术不断创新的生动篇章。
历史告诉我们,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是人民军队不断发展的康庄大道,人民军队的力量来自改革创新,人民军队的胜利来自改革创新。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不断获得发展进步的生机活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勇于改革、善于创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战斗精神的伟大力量。敢于斗争、敢于胜利,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是人民军队血性胆魄的生动写照。“狼牙山五壮士”、“白刃格斗英雄连”、“刘老庄连”、董存瑞、邱少云、黄继光等无数英雄群体和革命先烈,用生命诠释了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面对气焰嚣张的强大敌人,人民军队曾经发出了“三个不相信”的英雄宣言:在革命战士面前,不相信有完不成的任务,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不相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英勇顽强,视死如归,血战到底,人民军队用大无畏的气概赢得了党的信任、人民赞誉,也赢得了世界尊敬。
历史告诉我们,战争不仅是物质的较量,更是精神的比拼。没有顽强的意志,没有敢于牺牲的品质,再好的武器装备也不能保证胜利。一代一代革命军人正是靠着向死而生的英勇决绝,形成了压倒一切敌人而决不被敌人所屈服的伟大气概。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大力弘扬敢打必胜的精神品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革命英雄主义的昂扬斗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革命纪律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素以纪律严明著称于世,自创建之日起就把革命的坚定性、政治的自觉性、纪律的严肃性结合起来,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千军万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攻如猛虎、守如泰山。正是由于有了建立在高度政治觉悟基础上的革命纪律,将士们哪怕冻饿交加,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哪怕烈火焚身,也岿然不动,直至付出生命;哪怕身陷绝境,也坚守战位,慷慨赴死。人民军队始终是高度团结统一的战斗集体,始终保持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历史告诉我们,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支军队的力量,不仅要看其人数,不仅要看其武器装备,还要看其纪律性。一支没有纪律的军队,只能是乌合之众。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用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军民团结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始终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完全彻底为人民奋斗,哪里有敌人,哪里有危难,哪里就有人民子弟兵。谁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就把谁放在心上。“最后一碗米送去做军粮,最后一尺布送去做军装,最后一件老棉袄盖在担架上,最后一个亲骨肉送去上战场”。这首战争年代广为传唱的民谣,就是军民团结如一人的生动体现。
历史告诉我们,有了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民力所聚,人民军队就能无往而不胜、无敌于天下。只要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赢得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就能构筑起众志成城的铜墙铁壁。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人民子弟兵。
同志们、朋友们!
人民军队的历史辉煌,是鲜血生命铸就的,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人民军队的历史经验,是艰辛探索得来的,永远需要我们弘扬。人民军队的历史发展,是忠诚担当推动的,永远激励我们向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与时俱进创新军事战略指导,制定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我们在古田召开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大力加强政治建军,坚定不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推进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新格局,实现了人民军队组织形态的整体性重塑,迈出了构建中国特色军事力量体系的历史性步伐,人民军队体制一新、结构一新、格局一新、面貌一新。我们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我们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深入推进练兵备战,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我们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不断提高人民军队建设质量和效益。
经过5年努力,人民军队实现了政治生态重塑、组织形态重塑、力量体系重塑、作风形象重塑,人民军队重整行装再出发,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同志们、朋友们!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今天的世界,国际形势正发生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今天的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全面向前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面临难得机遇,具备坚实基础,拥有无比信心。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前进道路从来不会是一片坦途,必然会面对各种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中华民族走出苦难、中国人民实现解放,有赖于一支英雄的人民军队;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必须加快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把强军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党的领导,是人民军队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形势如何变化,我们这支军队永远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全军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指挥。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要特别清醒,态度要特别鲜明,行动要特别坚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任何迟疑、任何含糊。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和发展党的军事指导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当代中国军事实践发展新境界。人民军队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先进军事理论的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全军要认真贯彻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坚持用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武装官兵,引领强军事业不断取得新进步。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强军是具有很强开创性的事业,我们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上大胆探索,在理论上勇于突破,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让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在强军伟大实践中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安不可以忘危,治不可以忘乱。我们捍卫和平、维护安全、慑止战争的手段和选择有多种多样,但军事手段始终是保底手段。人民军队永远是战斗队,人民军队的生命力在于战斗力,必须强化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确保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全军要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认真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把握现代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规律,扎扎实实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各项工作。要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打仗需要什么就苦练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全面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中国人民珍爱和平,我们决不搞侵略扩张,但我们有战胜一切侵略的信心。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谁都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人民军队要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要深入贯彻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全军要坚定不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加快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全面实施科技兴军战略,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加强前瞻谋划设计,加快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要增强全军法治意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构建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发展和安全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复杂安全威胁、赢得国家战略优势的重大举措。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需求整合,统筹增量存量,同步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体系和要素融合、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努力开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新局面。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国防意识,满腔热忱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为强军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做人民信赖、人民拥护、人民热爱的子弟兵。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人民军队的根脉,深扎在人民的深厚大地;人民战争的伟力,来源于人民的伟大力量。全军要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牢记为人民扛枪、为人民打仗的神圣职责,坚决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生活。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保持同人民群众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关系,永远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要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实际行动为人民造福兴利。军政军民团结是我党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大力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光荣传统,不断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军队将一如既往开展国际军事交流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积极履行同中国国际地位相称的责任和义务,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贡献力量。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艰辛探索,90年不懈奋斗,我们的事业是伟大的,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我们的发展前景是无比光明的。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团结一心向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书写强国强军更为辉煌的篇章,不断创造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新的光辉业绩!
3.李强:做学习型干部倡导研究型工作 更好适应时代要求和实践任务(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2017年8月11日)。
8月8日至11日,省委、省政府在宁举办领导干部学习会。省委书记李强在学习会开始时讲话,强调当前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更加自觉地做学习型干部,大力倡导研究型工作,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担负起艰巨繁重的实践任务。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政隆作学习小结。
李强指出,当今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各种新事物、新情况、新知识层出不穷,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我们应当更加自觉地做学习型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武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当前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以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要注重知识更新和信息获取,有针对性掌握做好领导工作所必备的各种知识,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模式、新规则等,使自己真正成为行家里手。要学会在“学海”中畅游而不被淹没,强化自主意识,运用现代手段,紧密联系实际,学思结合、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掌握学习主动权。
李强指出,当前我省转型发展正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面对繁重艰巨的实践任务,我们应当大力倡导研究型工作,把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要研究创新性的思路,突破惯性思维,开拓眼界视野,集成基层创新,形成新办法、走出新路子。要研究抓手性的事项,在落实中央和省里决策部署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多琢磨一些能落地、有特色的事项,把重点工作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抓手,有力有效地推动落实。要研究突破性的政策和举措,善于找准问题的症结,注重以改革的精神和思路来研究、制定政策和举措。
李强强调,现在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有全局性的大问题,有前瞻性的新问题,也有关注高的难问题。具体到各地各部门,问题的轻重缓急不一样,矛盾的主次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工作中,既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共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当前要关注和研究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创新创业的大生态、各种现象背后人的心态这“三态”问题,特别要高度重视对心态问题的研究,更好地把握事物发展的深层原因,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李强强调,面对工作任务重、工学矛盾突出的现实,领导干部自身要努力挤出时间学习,把学习当作一种职责使命、一种终身追求,不断提高学习能力,让学习成为生活方式,让研究问题成为工作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可能为领导干部腾出时间,特别要把他们从不必要的接待陪同、迎来送往中解放出来,让大家有更多时间学习思考、研究解决问题,努力营造勤学习、善思考、重研究的浓厚氛围。
学习会期间,中央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教务部主任谢春涛,西交利物浦大学执行校长、英国利物浦大学副校长席酉民,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科院副院长万建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国家工信部部长、党组书记苗圩,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设计院名誉院长、总建筑师崔愷,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任贤良,应邀分别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未来人才教育及创新生态的孕育、科技创新与现代农业发展、人口老龄化及其应对、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文化引领下的田园乡村复兴、大数据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态势研究与对策等作了专题讲座。与会同志认真听取报告,并联系实际进行深入思考。
吴政隆在小结时就贯彻落实学习会精神特别是李强书记讲话精神提出要求,强调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以这次学习会为新的起点,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学习成果体现在提高政治站位上,体现在推进事业发展上,体现在增强领导能力上,争做学习型干部、推动研究型工作,以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省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各设区市市委书记、市长参加学习会。
二、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建设项目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事故处置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经2011 年 12 月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 月 17 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 号)公布,自2012 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的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目前,《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已经发布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目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规定》内容,为《规定》实施后正确执法做好准备;二是管道单位作为管道建设和运营的主体,要依法排查安全隐患,梳理现有制度,并依法建立和完善新的规章制度;三是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广泛宣传《规定》内容,使他们了解并自觉遵守《规定》要求,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运行。
总之,要通过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修订原则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对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使《办法》符合修订后的《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要求。二是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调整对象、许可权限、程序、发证条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在前期调研论证、征求各地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完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修订草案)》逐步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原《办法》发布实施10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原《办法》5章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加较多的是发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两章。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主要考虑:
一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被纳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为避免交叉管理、重复许可,《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
二是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对此做了衔接性规定。
三是由于原《条例》未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进行安全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过程与方法。实践证明,原《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样有效可行。这次修订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以及“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许可权限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中“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的有关要求,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经营许可发证权限的规定,《办法》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关于发证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证条件,《办法》将发证条件单列一章,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六条)
此外,《办法》专门规定了经营剧毒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设置了较高门槛,以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七、八条)
(四)关于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衔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办法》在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中增加了“带有危险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五)关于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根据十年来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限,以及需要提交资料等要求。(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六)关于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针对“打非治违”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办法》规定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制订与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监管漏洞,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办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57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11月1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副本上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年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办法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监管
1.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将力行“五个一批”(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7月3日1版);
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将力行“五个一批”
时间:7月至10月 范围: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本报讯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6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通知,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通知要求,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安委办成立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情况交流等工作。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本报记者)
三个结合
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
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
五个一批
☆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
☆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
☆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内容
企业层面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
政府层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工作安排
7月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
8月至9月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
9月至10月实地督查,统筹推动,巩固提高
2.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 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努力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7月21日1版);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
落实责任强化措施 努力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国务院安委会20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工作目标,压实措施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做好汛期和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马凯,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王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当前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风险隐患仍然很多,形势依然严峻。要始终保持清醒认识,以“零容忍”的态度,按照从严从实从细的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实现全年事故总量、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三个连续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会议要求,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抓手,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抓督查上下功夫,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灾害威胁严重地区和企业单位检查力度,狠抓整改,强化问责。二是在抓专项上下功夫,打好专项整治“组合拳”,重点是抓好煤矿、危化品、道路安全、消防安全和无人机等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城市燃气、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整治。三是在抓基础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治体系、防控体系、保障能力体系建设。
会议强调,当前已进入防汛关键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你有家庭应急计划吗?快来制定一份(中国安全生产报2017年7月24日6版);
你有家庭应急计划吗? 快来制定一份
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意外出现,制定一份家庭应急计划绝对有必要,我们应未雨绸缪,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做好充分的防范和应对准备。
多掌握安全知识
★☆居民应积极参加所在社区、企业(单位)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事故灾难应对和急救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1.了解所在地区和居住地周围近年来常见的事故灾害类型,做到心中有数。
2.了解所在社区、企业(单位)的应急计划,了解本地区和子女所在学校的应急预案。在制定家庭应急计划时,这些内容可作为重要参考。
3.关注所在地的天气预报和事故灾害信息发布。
4.掌握火灾、地震、洪水等事故灾害的基本应对常识,懂得如何自救、互救。
5.掌握一些急救知识,如心肺复苏术、骨折紧急处理等。
6.了解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盲点,能够正确找出隐患,并及时消除。
家中隐患早消除
★☆在居民家中,往往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安全隐患,应组织家庭成员对这些隐患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才能保障安全。
1.检查电线有无老化、破损现象,电气线路有无超负荷使用情况,插头、插座是否牢靠,避免将盛水的花瓶、水杯等容器放置在电视机或影音器材上。
2.检查家人是否养成了外出关闭电源、气源的良好习惯,烹饪时是否有中途离开或经常性离开的现象。
3.检查楼梯、走道、阳台是否存放易燃、可燃物,检查家中是否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4.检查家用电器出现故障后是否带病工作,灯具是否远离窗帘、衣物等易燃物品,移动式加热器是否与人、窗帘和家具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家中的废纸、书报是否经常清理,火柴、打火机等物品是否放在儿童不易取到的地方。
5.检查家中的燃气灶、燃气软管、管道是否有漏气现象。若家中没有烟雾报警器和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及时安装,注意安装在恰当的位置,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可用。
6.检查衣柜顶等高处有无行李箱等重物,以免坠落伤人。检查家中的窗户能否开关自如。
7.排查家中其他安全隐患。可在厨房里配备灭火器,并教家人如何正确使用。
应急计划个性化
★☆召开家庭会议,结合自家的居住环境和家庭成员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应急计划,明确事故灾害发生时的逃生路线、紧急集合地点。
1.征求家人的建议,共同制定个性化的应急计划,组织一次全家大演习,经过讨论不断完善家庭应急计划。
2.确定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的逃生路线,明确每个房间到安全出口的最佳路线。可绘制所在楼层的平面图和逃生路线图贴在家中,让家人尽快熟悉。
3.针对不同的事故灾害,确定家中的避难点,确定家庭成员的紧急集合处,最好有两处:①家中发生意外时可去的屋外安全地点。②当发生意外难以到达①地点时,可去的其他便捷地点。
4.明确一些重要事项,要求家人必须做到,如发生火灾时,不能乘坐电梯逃生;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打开窗户通风;遭遇洪水时,应立即撤离到地势较高的区域躲避等。
5.针对家中的特殊人群,根据需要制定分计划,如家中有行动不便的老人、患者,应提前准备好轮椅、拐杖,并明确紧急情况下由专人进行救助。
6.在家庭成员中普及常用安全知识,结合新近发生的事故灾害,及时提醒家人注意防范。告知家人电源总开关、燃气阀门的位置,并教会他们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切断电源总开关和燃气阀门的方法。
准备一个应急包
★☆每个家庭都应准备一个应急包,将一些必需的应急物品、工具、药品放置在一起,以备事故灾害发生时,便于人们进行自救和互救。
1.水。应急包里应有饮用水,水应储存在干净、密封、易携带的瓶子中。条件允许的最好准备救生水(应急饮用水),这样的水适量饮用可缓解因缺水造成的身体不适,必要时可用于清洗伤口,以避免感染。
2.食品。应急包里的食品应为不需冷藏、即开即食、少含或不含水分的固体食品,满足轻便易携带的要求,如饼干、面包等,也可选择一些特制的压缩食品。
3.应急工具。家中常备的应急工具应包括外裹阻燃材料的应急逃生绳,可防范烟雾侵害的防烟面罩,可隔离热力和火花的防火毯等。
4.其他用品。锤子、口哨、收音机、手电筒、多用刀、毛巾、耐磨手套等可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大作用。
5.急救药品。包括用于包扎、止血、固定、伤口处理的急救用品,如消毒纱布、绷带、创可贴、酒精棉片等;一些个人药品,如消炎药、止泻药等日常非处方药;一些病人特需药品,如速效救心丸等。
老人儿童要关注
★☆老人和儿童体力不如青壮年人,安全防范意识较为淡薄,应是家中的重点保护对象。要多考虑他们的情况,制定特别应对措施。
1.制定家庭应急计划时,鼓励孩子和老人积极参与。
2.制作家庭紧急信息联络卡,写上名字、家庭地址、年龄、血型、既往病史、家庭其他成员的联络电话等信息,并让年龄较小的孩子和岁数较大的老人随身携带。
3.举例说明身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如火灾、暴雨,教会老人和孩子识别常见的逃生标志,如安全出口等,教会他们一些简单的灾难应对知识和急救技巧。
4.将火警电话、派出所电话、居委会电话号码写下来,贴在家中的固定电话旁或其他较为明显的位置,教会老人和孩子正确拨打报警电话。告诉孩子灾难发生时将会有很多人伸出援手,应镇定等待援助。
5.对老人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如有哪些疾病?生活能否自理?是否需要配备特殊的交通工具?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6.事故灾难发生后,和孩子交流并认真聆听他们的心声,让孩子尽快恢复日常的学习、玩耍、吃饭和休息等活动,通过亲戚朋友、学校老师等多方力量,帮助孩子尽快从恐惧中走出来。
(据中国政府网等综合整理)
4.暴雨、高温、台风组团来袭专家支招安全度汛(中国安全生产网2017年8月9日6版)。
暴雨、高温、台风组团来袭
专家支招安全度汛
今年汛期天气有何特点?
李佳英:我国汛期总体天气呈现三个特点: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南方洪涝灾害较重;高温天气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台风生成集中,登陆台风多。
入汛以来,全国平均降水量接近常年同期,但时空分布不均匀。南方地区暴雨过程多,部分地区遭受暴雨洪涝、山洪、滑坡等灾害。高温天气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北方地区高温天气从6月26日开始,至7月15日缓解,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等10个省份149个县(市)日最高气温突破40℃。南方地区在梅雨结束后迎来了高温天气,7月10日至7月28日,185个县(市)日最高气温超过40℃。今年以来,西北太平洋和南海共有10个台风生成,比多年平均(8.4个)偏多1.6个,其中4个登陆,较常年同期偏多。7月下旬,西北太平洋台风进入活跃期,7月21日至7月28日一周内,有6个台风生成,非常罕见。
易发生哪些类型的事故?
王一:我国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影响大、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汛期,暴雨、台风、大风、雷电等都会影响生产安全。台风易导致船舶倾覆、生产设施翻沉;暴雨引发的洪水会导致煤矿淹井、井工矿透水、尾矿库垮坝、露天矿滑坡、建筑物坍塌;大风易导致大棚、塔吊倒塌;雷电可导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爆炸,电气设备损坏,露天作业人员遭雷击等事故。
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主要有三个特点,包括事故的诱因主要是短期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企业未落实防范措施,个人日常防范意识不强,未掌握极端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未及时防范;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致使极端天气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李佳英:持续的暴雨、大暴雨可能引发流域性洪水、城市洪涝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进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城市道路特别是下沉式立交桥下很容易积水,造成交通瘫痪;城市地铁、地下商场等地下空间,也可能发生洪水倒灌。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发生时,强风可使房屋倒塌、树木摧折、车辆船舶失控、电力通信交通设施受损等。
生活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王一:在生活中,我们要增强安全意识,每个人都应绷紧安全弦,杜绝侥幸心理;掌握灾害防范知识,学习应对自然灾害的知识应成为公民的“必修课”;及时关注预警信息,我们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关注各类预警信息,做到主动防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每一个公民都要积极参加自然灾害防范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掌握防灾避险和逃生的本领。
目前正值暑期,是旅游出行高峰期,大家要注意出行安全,避免去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旅游。出门前,要关注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或改变行程,要学习安全出行常识,确保自身的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怎样防范?
王一:汛期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易发期。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可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有力的措施,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一是要制定汛期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要针对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和环节,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二是要深入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如矿山企业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检查等。对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做好本单位预案和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四是要及时掌握预报预警信息。一旦接到相关等级的预报预警信息,要立即做好停产撤人等工作。
暴雨会造成哪些灾害?
李佳英:持续的暴雨可能带来城市内涝、渍涝、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以洪涝灾害的影响最为严重。
对于工矿企业,洪水可导致工厂停产停工,淹没生产设备,造成损失;暴雨会造成城市低洼地带和立交桥下积水、仓库受淹,可引起交通阻塞,甚至冲断铁路、公路、输电线路;洪水可能冲毁房屋,冲毁桥梁,冲毁渠道、涵闸等水利工程,破坏力极大。
大家要根据天气预报采取防御措施。在暴雨来临前,要认真检查防洪工程,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城市地下排水系统,要采取预排空措施,防止暴雨到来时来不及排水而造成马路积水;暴雨来临时,最好不要外出,要避免驾驶车辆在积水中行驶;在积水中行走时,要注意观察,防止跌入窨井或坑、洞中;一旦房屋进水,应立即检查电源插座位置,及时切断电源,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台风过境时怎么办?
李佳英:台风过境时带来的狂风暴雨会掀起海面巨浪,可摧毁庄稼,致各类建筑设施倒塌。相关单位要加固港口、码头设施,海上作业人员和船舶应及时回港避风;养殖户要加固沿海养殖渔排,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应停止室外大型集会和高空作业,停止海上旅游活动,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停课;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加固或拆除易被大风刮倒的搭建物,及时转移危房内的居民。
高温带来哪些影响?
李佳英:高温天气会使人感到不适,工作效率降低,中暑、肠道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增多。高温天气会加速旱情,影响农业生产,旅游、交通、建筑等行业也会受到影响。
大家应尽量避开在10时至16时出行或进行户外作业;出现中暑症状时,要立即采取降温措施,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到医院就诊;饮食宜清淡,多喝水、多吃蔬菜水果,外出时要戴遮阳帽或打伞。
雷电影响哪些行业?
王一:雷电对电力、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航、铁路、特种设备等行业影响较大。
遇到雷电天气,特别是在气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发出预警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防范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停止户外作业,特别是高空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确保人员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的装车、清运、倒罐等作业;道路运输、民航、铁路等行业要及时调整部分班次车辆(航班),对在途车辆(航班)应采取降速、临时停靠、备降等措施,确保旅客安全。
四、人文知识
1.《大人物的世界史》(【英】西蒙.蒙蒂菲奥里,湖南人民出版社);
2.《世说三昧》(刘强,岳麓书社);
3.《转型中国的社会学透视》(蔡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局机关党委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