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处室(单位)联系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14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安监〔2017〕44号

 

 

关于建立处室(单位)联系各地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监局(办),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服务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市局建立处室(单位)联系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1.掌握联系地区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工作进展,督促做好对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管工作。

2.督促联系地区做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五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学先进、找差距,补短板、促发展”活动,对明确的监管执法加强、企业标准化提档、宣传教育升级三项工作要做到有标有序有效。

3.负责联系地区企业服务和信息建议收集。

4.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处室(单位)每个月到联系地区工作不少于二次。

2.注重正常监管工作与联系地区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两不误,更好地推进工作。

3.各处室(单位)开展联系地区工作是市局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情况将严格考核,并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分工

1.办公室联系盐都区;

2.人事培训处联系阜宁县;

3.规划科技处联系东台市;

4.职业健康处联系亭湖区;

5.监管一处联系响水县;

6.监管二处、机关党委联系建湖县;

7.监管三处联系滨海县;

8.行政许可处联系射阳县;

9.安监支队联系开发区、城南新区;

10.宣教中心联系大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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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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