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将《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各级安监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6〕20号)要求,始终坚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评审机构和人员管理,严格评审标准、评审内容、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大力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报告、评审报告、证书、牌匾样式、评审机构和人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和牌匾;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公告,发放证书和牌匾,由设区市安监局确定。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七条 企业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应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2.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
(2)处于本省行业内领先位置的规模以上企业;
(3)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设区市安监局应有推荐意见。
(二)评审。各级安监局职能处(科)室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交评审组织单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企业整改。
1.评审组织单位随机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交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各级安监局职能处(科)室要求,汇总报告评审有关情况;
3.企业经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要求的,要整改达标申请等级要求,或根据评审实际结果向各级安监局重新申请等级;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评审结束后,对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
(四)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五)撤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1人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1.满足以下条件,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期满后可申请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良好以上;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6)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2.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颁布实施后,企业申请复评时,应重新申请评审。
3.要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更高等级的企业,自愿向各级安监局提出申请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