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9-02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遵守《党章》,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阳奉阴违,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六条 把思想理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性党纪和道德品行教育,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要认真参加组织调训、在线学习、“周一大讲堂”等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提高政治定力、依法行政能力、做好群众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将干部参与学习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请人代学、无故旷课、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如实记录在案,及时督促提醒,严肃批评教育。

第五章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所有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坚决抵制政治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坚决反对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整改公示、任务交办、情况通报、成效评价等制度,凡领导干部个人“四风”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经教育拒不整改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执行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严格按规定开展三解三促一加强、下访金桥行动、党群“牵手致富”等活动。对驻村驻点和到基层调研流于形式、增加基层群众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诉求未按包保责任及时有效化解、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务实作风,对工作怕担当、在岗不在位、履职不尽责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一律调离岗位。对政绩观出现偏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要求。凡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经教育仍不执行规定要求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第七章 严格选人用人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着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严格把好干部选拔初始提名关,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责任和程序,提出选拔任用建议,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仓促动议、不得因人动议、不得无序动议。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认真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关,严格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考真考准考实干部日常表现和重大关头、关键时刻表现,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牢固树立老实人不吃亏、优秀人得重用、正派人受尊重的鲜明导向

第二十九条 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经审核发现干部档案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拟提拔人选的一律取消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违背《干部任用条例》所列“十不准”纪律规定、违规选人用人的,直接处理当事人,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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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拓宽群众参与监督渠道。加强“12380”信访、电话、网络、手机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和建设,重视网络舆情反映问题的核查处理,构建全方位、广覆盖、渗透式的监督体系,切实防止党员干部党性失规、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第十一章 严格干部考核问责

第四十三条 及时、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现,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从严治吏,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停职或调离岗位,再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服务态度差,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二)工作效率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三)法治观念淡薄,未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注意个人形象,举止不端、言行失范,违背公序良俗和文明礼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经核实认定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坚持从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一)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二)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导致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或发生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监督管理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等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追究的;

(二)一年内工作人员多人次受到问责追究的;

(三)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从严管理党员干部情况的;

(四)系统内案件频发,社会反响较大的;

(五)其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问题频发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制度和文件,凡与

本规定不冲突的,一律有效,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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