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化工安全生产特点,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加强我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化工园区的地方由县(市)长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县(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大队按12~16人配备,化工园区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按化工企业数的15%~20%配备人员,其中有化工专业背景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60%。安监部门与化工园区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二、依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各种安全许可证照、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化工技术、工艺和装备,严禁化工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产,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严禁擅自改变工艺、平面布局或增加其他装置、设施和建筑物。凡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限期改正或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化工园区要整合企业所配置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化监控措施,构建一体化信息平台,对园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每三年要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一次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危化品生产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必须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保障安全资金投入。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重点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所有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度。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储存装置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装置必须按规定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超温超压检测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等。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安全附件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运行可靠。
六、建立三级巡查制度。建立安监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业三级巡查制度,县(市)安监部门对化工企业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园区管委会领导带队对化工企业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企业必须有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带班,每天巡查本企业不少于一次,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配戴红袖章等醒目标志,在企业内部进行日常巡查巡检。
七、重抓隐患排查治理。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组织)对企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园区巡查发现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
八、规范人员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持证上岗。企业必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危险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
九、严格作业审批管理。企业要建立作业审批制度,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吊装、抽堵盲板、设备检维修等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管理,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职责及安全作业规程,确保涉及人员都经过了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十、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各化工园区要制定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整合和优化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化工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和二次专项或岗位应急演练;危险岗位要编制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卡,并组织经常性的培训、考核、演练。
十一、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执行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逐项持续改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十二、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死亡以上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企业:较大以下事故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较大事故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