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大市区中央及省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27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盐政办发〔2015〕25号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加强大市区中央及省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加强大市区中央及省和市属企业

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管委会)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扎实推进依法治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企业安全发展,现就做好大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属地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盐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大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对上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2.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3.负责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参与检查、督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3.按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中央、省和市属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并督查、考核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和市属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并依据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上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指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本行业、领域上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配合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属企业各主管部门)职责

1.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认定,并与薪酬兑现严格挂钩。

2.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好员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对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市政府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要求,负责将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审查。

4.根据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大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上述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要主动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的属地监管。上述企业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备案,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二)加强协作联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区相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大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督查,又要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协作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规范事故处理。大市区中央、省和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落实责任追究。对大市区范围内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拒不接受日常安全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区相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有关企业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告知有关企业母公司,督促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作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市、区相关部门要商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属企业各主管部门)进行及时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打印本页】【关  闭】
 
版权所有:盐城市安监局  苏ICP备612385454号
地址:江苏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盐城市行政中心535房间 
联系电话:0515-88190535  邮编:224005  技术支持: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